災害防救
   
行政院災害防救白皮書
行政院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各部會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園災害防救業務年度計畫表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園災害防救計畫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緊急應變通報及聯絡圖
   
教育部:校園緊急應變-個人防護及基本應變
環境部化學署:大專院校毒化災防制數位教材
緊急應變-C級防護衣介紹及穿著、脫除流程
毒化災緊急應變及消防安全設備操作演練影片
   
  〔毒化災事故報知規定〕
 
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41條規定:
  1. 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運作人應立即採取緊急防治措施,並至遲於30分鐘內,報知事故發生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1) 因洩漏、化學反應或其他突發事故而有污染運作場所周界外之環境之虞。
    (2) 於運送過程中,發生突發事故而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2. 前項報知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3. 有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除命其採取必要措施外,並得命其停止與該事故有關之部分或全部運作。必要時,主管機關並得逕行採取處理措施。
  4. 第1項第2款運送過程發生突發事故時,運作人或所有人應於2小時內派專業應變人員或委託專業應變機關(構)至事故現場,負責事故應變及善後處理等事宜。
  5. 第1項運作人除應於事故發生後,依相關規定負責清理外,並依規定製作書面調查處理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其報告之格式、內容、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毒化災事故報知方式〕
 
臺北市環保執行機關(和平校區、公館校區)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02)2720-5455
新北市環保執行機關(林口校區)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02)2953-2111#3238、1055
   
  〔職業災害通報規定〕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規定:
  1.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2.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1) 發生死亡災害。
    (2)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
    (3)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1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4)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3. 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就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派員檢查。
  4. 事業單位發生第2項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上下班通勤中發生之交通事故,無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規定,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詳見職業安全衛生法問答集)。
   
  〔職業災害通報方式〕
  請由「本校校務行政資訊入口網/環安衛中心相關系統/職業災害及工程施工通報系統」登入進行通報。(若是使用校外網路連線,需先登入本校VPN服務,方能進入網站。)
   
登入網址:https://iportal.ntnu.edu.tw/ntnu/
系統網址:https://epsc.eshc.ntnu.edu.tw/injury/
   
職業災害通報系統教育訓練簡報
   
臺北市勞動檢查機構(和平校區、公館校區)
臺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02)2308-6101、0910-922-707
新北市勞動檢查機構(林口校區)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中心:(02)8995-6700、(02)8978-8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