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4
標 題 有關教育部檢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危險物質(品)異常處置及貯存、應變管理參考指引」
內 容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2月16日臺教資(六)字第1110015360號函辦理。

二、旨揭指引係參照國際與我國現行對於危險物質(品)(以下簡稱危險物品)之管理規範,提出一般性、共同性之管理監督要項、貯存和運輸規範以及緊急應變處置作業程序等,供各機關依管理目的與管制需求參考應用,進而盤點並檢討現行管理法規或執行措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三、請本校有關單位參閱附件指引並於文到1個月內檢視、完成下列事項(詳述如下),俾便本中心管理暨修訂本校災害預防、危害事件通報以及緊急應變等相關計畫。

(一)人員管理: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運作危險物品之單位,應定期辦理人員教育訓練與執行相關人員確實知悉危險物品資訊之必要措施;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18、19條之規定,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之新僱或在職工作者,於工作前和每3年應接受至少3小時有關工作性質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留存紀錄備查。
2、本中心業已定期舉辦相關課程,並放置影片在「校務行政資訊入口網(網址:https://iportal.ntnu.edu.tw/ntnu/)/人事相關系統/線上教育訓練系統/數位教育訓練課程/課程清單/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教育訓練」,提供本校教職員工修習。

(二)物質管理:線上填寫化學品運作紀錄。
1、旨揭危險物品係指依國家標準CNS15030化學物品危害分類之具物理性危害物質,並參考援引「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3條與其附表一所列6類公共危險物品及第4條可燃性高壓氣體,物質種類和管制量請詳附件指引第5章第1節。
2、為妥善管控本校危險物品之流向和運作情形,倘有購買、使用或貯存上述物質及危害性化學品者,請於教育部化學品管理與申報系統(網址:https://chem.moe.edu.tw/)填寫運作紀錄,操作步驟可至「學校首頁/行政組織/環境安全衛生中心/化學安全」網頁查詢;忘記或無系統帳號者,請逕向本中心洽詢。

(三)貯存規範:完善貯存設備之安全性。
1、各單位貯存危險物品時,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應參照附件指引第4章第2節,進行「存放」、「場所」和「運作」管理檢查以符合安全規定。
2、運作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者,其貯存設施規範應依附件指引第5章第2節進行加強管理。
公告單位 環境安全衛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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